(2017)晋02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栗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经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1日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辩护人张玉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栗某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之子。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晋021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栗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晶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玉珍、栗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王文娟审判员 藏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