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禹志舜与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志舜,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94号原告:禹志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原告禹志舜与被告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发现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需交纳公告送达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禹志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志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滕海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