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东,张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65号原告:吴旭东,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文,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旭东与被告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旭东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旭东负担。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