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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东,张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65号原告:吴旭东,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文,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旭东与被告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旭东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旭东负担。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