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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治友与吴进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友,吴进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22号原告:杨治友,男,汉族,1961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吴进先,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杨治友与被告吴进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晋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