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佳坊乡杂溪村东岭组、江西省天源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坊乡杂溪村东岭组,江西省天源农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佳坊乡杂溪村东岭组,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张佳坊乡。委托代理人张晓万,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源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442号,组织机构代码:95937528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坊乡杂溪村东岭组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源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佳坊乡杂溪村东岭组申请执行301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源农林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浏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