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应平、唐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应平,唐道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782号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艾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永华,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德安,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杨应平,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被告:唐道群,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应平、被告唐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茹彤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