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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马升、王金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马升,王金梯,王义攀,王清海,谢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马升,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金梯,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义攀,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清海,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谢芬芬,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马升与被执行人王金梯、王义攀、王清海、谢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金梯、王义攀、王清海、谢芬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马升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梯、王义攀、王清海、谢芬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2月1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金梯、王义攀、王清海、谢芬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梯银行账户存款及提取被执行人王金梯、王义攀房屋出租收益,申请执行人邱马升分配到案款316321元。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清海名下址于石狮市灵秀镇塔前仁怀路8、10、12号房地产及被执行人谢芬芬名下址于石狮市灵秀镇塔前仁怀路14、16号房地产并办理查封登记,上述房产经二次拍卖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亦放弃以物抵债的权利。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邱马升分配到案款316321元,尚有案款4183679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