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娟、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娟,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辛士才,周广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甄磊,曲阜石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工业路南首,统一社会代码:913708815819409996。法定代表人孔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士才,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曲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水,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朋,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娟、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王广星代理审判员 胡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