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起杰与纪家利、第三人周微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起杰,纪家利,周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起杰,男,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永安镇三家子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家利,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石桥市鹏源明居小区。第三人:周微,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永安镇三家子村。再审申请人周起杰因与被申请人纪家利、第三人周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营民一终字第014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起杰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成立,本案应当归属法院管辖。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本身���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应由相关土地人民政府确权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侵占再审申请人土地后,被申请人侵地事实成立,被申请人负有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4、本案不仅是被申请人侵权非法侵占再审申请人土地,被申请人将耕地擅自变为通往祖坟的道路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使用权,却不能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有效证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告知其应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周起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起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芬审判员 刘玉宁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