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明举与王明宇、万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举,王明宇,万利明,张明举,王明宇,万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42号原告:张明举,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王明宇,女,1986年5月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万利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张明举与被告王明宇、万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明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举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张明举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