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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凡雯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凡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82号申请人:吴凡雯,女,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敬凤英,住所地:兴城温泉办事处弘熙园小区。吴凡雯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兴城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凡雯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