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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长中与被告肖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中,肖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076号原告:肖长中。委托代理人樊刚勇(特别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中与被告肖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长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长中负担。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