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长中与被告肖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中,肖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076号原告:肖长中。委托代理人樊刚勇(特别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中与被告肖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长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长中负担。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