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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3093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603280Y。法定代表人蒋棠。委托代理人王孝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西二路开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13323。法定代表人吴尹芬。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建材”)诉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苏萌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巨星建材的委托代理人王孝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巨星建材诉称: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南昌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就“南昌红谷峰尚9#楼”工程所需要的GBF牌建材产品签订了《产品定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和付款时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拖欠部分货款未予支付。另外,被告还给原告造成木架(木质包装底座)损失36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从被告已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本金132481元。按合同约定,迟延付款每日按1%收取违约金,被告最迟应于2016年9月16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时间,长达216天,违约金为286158元。介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考虑,原告主动将该违约金将至每日万分之六点六来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6年9月16日起算(应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金加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15155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2481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19077元,合计15155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昌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查明:2016年8月5日,原告巨星建材(乙方)与被告昌平公司下属的南昌分公司(甲方)就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红谷峰尚9#楼”工程项目所需的GBF牌建材产品签订了《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砌块(GBF薄璧方箱)》,其中,合同第三条包括“若产品附带木质包装底座,甲方应于每收一批货后三日内将底座退回乙方,如该包装底座因甲方原因损毁或未及时退回乙方,甲方应按30元每个的标准另行折价给乙方,乙方也可在甲方支付的款项中自行扣除此款”;第六条“付款方式”第1款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2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即组织生产。以2000个产品为一个批次,乙方每送一批产品前,甲方先付清此批货款,以此类推(注: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扣除),乙方送完最后一批货一个星期内,双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全部货款并办理完结算事宜”、第3款约定,“甲方迟延付款,应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2016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货委托证明》,指定了施工现场收货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建材产品。2016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批建材产品。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且造成原告木架(即产品附带的木质包装底座)损坏12个。2017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封《联系函》,要求被告在收到联系函后五日内将欠付的132481元货款及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付。2017年4月2日,被告签收上述《联系函》,但并未回复、亦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因之成诉。另查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总货款为182481元,被告已付50360元,扣除木架损失36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2481元;并将第2项诉讼请求,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明确为“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认定的《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砌块(GBF薄璧方箱)》、《联系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巨星建材与被告昌平公司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砌块(GBF薄璧方箱)》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应秉承诚信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并经被告方工作人员签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昌平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原告“送完全部货后一个星期内,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全部货款”,即于2016年9月16日结清全部货款,故被告昌平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32121元,此外,按照合同中“若产品附带木质包装底座,甲方应于没收一批货后三日内将底座退回乙方,如该包装底座因甲方原因损毁或未及时退回乙方,甲方应按30元每个的标准另行折价给乙方,乙方也可在甲方支付的款项中自行扣除此款”之约定,被告造成了原告木架损失12个,故应折价360元(12个×30元/个=360元)给原告,故被告共计须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32481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16日至被告结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已于合同中约定为“甲方迟延付款,应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现原告自愿将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至每日万分之六点六,该行为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违反法律规格,本院对此表示认可。经核查,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4月20日(即起诉之日)共计216天,以货款余额132481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计算,被告须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金18886.49元(216×132481×0.066%=18886.49元),2017年4月20日以后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欠款余额为基数,顺延照计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2481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8886.49元(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9月16日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此后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