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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76室。组织机构代码682824735。梁某申请执行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0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05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