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管恩平与单展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恩平,单展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民初973号原告:管恩平,男。被告:单展彬,男。原告管恩平与被告单展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展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石头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被告在棋山镇三庄村与招贤镇大河东村承揽水利工程时,原告作为货车司机为被告承揽的工程提供石头,工程结束后,被告付给原告部分石头款,剩余2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写给原告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付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单展彬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在原告村东有水利工程,施工时原告给被告拉的石头;2014年8月份,被告在招贤镇大河东村村西修建拦河坝,原告给被告拉的石头,以上两次施工货款与运费共计27000元。2015年2月份,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石头款贰万圆整(¥20000元)单展彬2015.2.14。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原告管恩平与被告单展彬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原因及数额作了说明。被告单展彬欠原告管恩平20000元石头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管恩平诉请被告单展彬支付石头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展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管恩平石头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单展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田军审 判 员 宋时晓人民陪审员 葛均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