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廷孝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孝,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谭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0行初16号原告:王廷孝,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5358A。法定代表人:周康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棠,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谭小红,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廷孝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廷孝因起诉请求不当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廷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廷孝负担。审 判 长 谭秀珍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