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霞与谭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谭白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民初1358号原告:高霞,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白洁,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高霞与被告谭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霞、被告谭白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谭白洁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因差钱于2015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被告50000元,被告谭白洁承诺两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经多次催收,被告谭白洁于2016年6月13日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谭白洁辩称,原告给了被告50000元后,被告直接将钱存入了李小波的账户,被告并未用这笔钱,当时被告与李小波系同居关系,至今未与李小波结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霞与谭白洁经甘国洪介绍相识。2015年4月11日,谭白洁向高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50000(伍万元整)两个月还清,以购房合同抵押(重庆市丰都县)。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谭白洁向原告高霞借款50000元后,应依约偿还原告高霞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白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霞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谭白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袁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