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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颜学兰与金进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学兰,金进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442号原告:颜学兰,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金进举,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颜学兰与被告金进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颜学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学兰以需收集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