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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祥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7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祥忠出生日期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吉林省柳河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45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祥忠至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XX商场XX地板商铺内,趁人不备,盗窃赵某放于库房货架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3900元。被当场查获,并被查获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祥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赃款被依法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的情节以及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祥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聪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孙尉罡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