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建敏与李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敏,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建敏,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德胜街35号1单元5楼1号。被执行人:李伟,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八区三巷15号。本院在执行潘建敏申请执行李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伟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李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