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杨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杨某,马某,张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520号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中村乡孙安村*组***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水泉村五社人。被告:杨某。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水泉村一社人。被告:马某。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阳坡村东沟社人。系被告杨某之妻。被告:张某。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水泉村五社人。被告:李某。住甘肃省泾川县人。系被告张某之妻。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杨某、马某、张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送达中,因被告杨某无法准确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林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