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913号原告:徐某某,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方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