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成竹阳、杨冬连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辉,成竹阳,杨冬连,肖某,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竹阳,系受害人成鑫波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冬连,系受害人成鑫波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系受害人成鑫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系受害人成鑫波之女。法定代理人:肖某。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牙,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辉因与被上诉人成竹阳、杨冬连、肖某、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陈和发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