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35殷作亚与胡亮亮、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作亚,胡亮亮,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殷作亚。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执行人:胡亮亮。被执行人: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宏。申请执行人殷作亚与被执行人胡亮亮、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亮亮、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亮亮、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