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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78号原告: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装U座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福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武汉市飞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