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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与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徐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徐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385号原告: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雅,总经理被告:徐爽,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快递员,现住洮南市。原告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与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徐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被告徐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人民币44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原告委托第一被告将价值44600.00元的女式貂皮外衣(4件)寄往沈阳市五爱服装城,第二被告徐爽代表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将服装取走。因收货方一直没有收到前述服装,原告即刻向二被告查询,二被告最终确定前述服装在未寄出的情况下已经丢失,第二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44600.00元的欠据。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44600元。1.徐爽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为此,徐爽经常到原告处提取快递件。2017年1月2日徐爽去原告处提取快递件,徐爽只对快件称重后填写了邮单,名称服装,重量四公斤,邮费十五元,邮往沈阳市五爱服装城。当时原告只说是服装,并未说明是四件貂皮大衣。由于是老客户,徐爽并未验货,发生邮件丢失,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分歧,未能达成共识。2.原告是我公司的老客户,我们以往为其邮寄的都是服装,从来没有为其邮寄过貂皮大衣,原告当时并未说明是贵重物品,也未保价。3.原告邮寄的邮单上显示邮寄重量是四公斤,如果邮寄的是四件貂皮大衣,重量要远远超出这个重量。4.我们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向原告出具欠据,徐爽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属无权代理,我们公司不予追认。据员工徐爽所述,所谓欠据是原告事先写好的,在徐爽得知邮件丢失后,到原告处询问时,见原告态度蛮横,心里害怕,担心挨打,出于无奈签的字,并不是徐爽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我公司只能依法赔偿原告45元。徐爽辩称,1.我是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为此,我经常到原告处提取快递件。2017年1月2日,我和往常一样到原告处取件,我只对快件称重后,填写了邮单,名称服装,重量四公斤,邮费15元,邮往沈阳市五爱服装城。当时原告只说是服装,并未说明是四件貂皮大衣,由于是老顾客,我就没有验货。1月6日原告打电话说收货方没有收到邮件,我到原告处询问此事时,原告说邮寄的是四件貂皮大衣,价值五六万,让我给签个字,我因为害怕,就在原告事先写好的一张纸上签了字。2.原告是我公司的老客户,我们以往为其邮寄的都是服装,从来没有为其邮寄过貂皮大衣,原告当时并未说明是贵重物品,也未保价。3.原告邮寄的邮单上显示邮寄重量是四公斤,如果邮寄的是四件貂皮大衣,重量要远远超出这个重量。4.原告在邮寄时并未说明邮寄的物品及价值,也没有保价,后来在所谓欠据上显示的价款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不是我们双方的意思表示。签字也不是我自愿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中通快递邮寄单留存联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涉案的业务关系。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被告徐爽质证称无异议,属实。2.欠据一枚,证明本案邮寄业务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邮寄的货物丢失,被告徐爽代公司出具的欠据。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质证称我们没有委托徐爽出具任何欠据,徐爽属于无权代理。被告徐爽质证称欠据上的签名是我签的,但不是我自愿签署的,欠据上的其他字不是我写的。3.红家销售单,证明本案丢失的货物名称及价值。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质证称不能证明原告邮寄的货物就是四件貂皮。被告徐爽质证称取件时原告只说是服装,并未说是四件貂皮大衣。4.洮南市公安局的卷宗材料,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被告徐爽承认邮寄的货物被其丢失,徐爽知道邮寄货物是四件貂皮大衣。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徐爽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邮寄的是四件貂皮大衣,我取件时原告只说是服装,我并未验货。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徐爽将原告邮寄的货物丢失,不能证明徐爽在欠据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亦不能证明邮寄货物具体名称及价值;证据3仅是原告进货的销售单据,不能证明丢失货物具体名称及价值,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的形式、来源合法,但只能证明徐爽将原告邮寄的货物丢失的事实,无法证明徐爽知道丢失货物的具体名称及价值。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及徐爽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员徐爽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快递件,邮寄单上注明邮寄到沈阳市五爱服装城,重量为4千克,邮费15元,邮寄人为张影哲。2017年1月6日徐爽报警,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快递件在其取走后未邮寄前丢失。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称邮寄的货物是四件女式貂皮大衣,总价值人民币44600元,徐爽在取件时已经验货,并在邮件丢失后为其出具欠据,徐爽予以否认,称其并未验货,不知道邮寄货物的具体名称及价值,欠据也不是其自愿签订的。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邮寄的物品的具体名称及价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员徐爽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快递件,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向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快递费,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之间的快递业务关系成立,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有义务将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快递件完好无损的邮寄到目的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包裹在邮寄前丢失,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徐爽系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与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徐爽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要求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及徐爽连带赔偿其损失446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丢失物品的具体名称及价值,故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446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邮寄包裹支付快递费15元,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承认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委托邮寄的包裹丢失,并同意按照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应赔偿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损失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损失45元;二、徐爽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负担850元,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