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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西青区李七庄街新都庄园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西青区李七庄街新都庄园业主大会,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豪(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北侧劳动服务中心办公楼301-33。负责人:李德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喜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青区李七庄街新都庄园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雅乐道与瑶环路交口。原审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207号新青年广场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力前,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瑞豪(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13-5(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延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喜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青区李七庄街新都庄园业主大会及原审第三人瑞豪(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元,减半收取2767.5元,由上诉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