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22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户籍地为新疆温宿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温宿县。无前科。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温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温宿县看守所。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宿县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连生、被告人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5日凌晨1时10分,被告人程某酒醉驾驶×××号小型轿车从温宿县鑫巢小区行驶至温宿县幸福小区门前路边停车时,与前方停靠路边的车牌号为×××号红色轿车上的艾某、吐某A、吐某B等人发生纠纷,艾某等人随即报警,后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处理,随后交警将程某带至温宿县医院抽血送检。经新司鉴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2016]理鉴字34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mg/100m1。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本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车辆,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森严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翼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