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玉如与蔡向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如,蔡向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36号原告:马玉如,汉族,农民。被告:蔡向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马玉如与被告蔡向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马玉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如撤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马玉如负担。审判员 郑芝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