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吴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吴某,裴某,林某,詹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杨叶琛,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特别授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汉族,出生于1938年3月21日,住镇平县,系死者林金泽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11月2日,住镇平县,系死者林金泽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汉族,出生于2004年11月6日,住镇平县,系死者林金泽之子。原审被告人詹磊,曾用名詹雷,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余海雷,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磊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裴某、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豫1324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刑事部分指令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本案民事部分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与刑事部分一并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清红审 判 员 李晓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女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