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国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峡县。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韩飞,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泰、辩护人韩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国泰未经侯峥辉同意,利用侯峥辉的身份证及自己的照片合成自己头像的身份证复印件,将侯峥辉的豫R×××××丰田汉兰达轿车抵押给柳某,骗取柳某借款26000元。后徐国泰将该款用于归还赌债及租车等挥霍。经物价鉴定,该轿车价值20万元。案发后,该轿车已经追退侯峥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国泰的供述;2、被害人柳某的陈述;3、证人侯峥辉、徐某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国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民事已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愿意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国泰未经侯峥辉同意,利用侯峥辉的身份证及自己的照片合成自己头像的身份证复印件,将侯峥辉的豫R×××××丰田汉兰达轿车抵押给柳某,骗取柳某借款26000元。后徐国泰将该款用于归还赌债及租车等挥霍。经物价鉴定,该轿车价值20万元。案发后,该轿车已经追退侯峥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国泰的供述;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人侯峥辉、徐某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国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国泰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国泰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