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荣斌与杨广明、杨广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斌,杨广明,杨广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0号原告:刘荣斌,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明,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群,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刘荣斌与被告杨广明、杨广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荣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3元,减半收取6691.5元,由原告刘荣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李国友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