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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898号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部孝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