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催5号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6206278-5法定代表人何二常,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公告期至2017年5月1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5718029,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出票人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01-01-0130-0,付款行为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出票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电器配套分公司,账号为2603045609200017725,开户银行为工行岐山县支行五丈原分理处,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达瑞电器设备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