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1,孙某,吴某,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131号原告:曹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1,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某,女,44岁,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2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1、孙某、吴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