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李某、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张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702号原告:张某1,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张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