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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李某、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张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702号原告:张某1,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2,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张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