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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某某、西某某、国春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某某,国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79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西某某被告:西某某被告:国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某某、西某某、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