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某某、西某某、国春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某某,国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79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西某某被告:西某某被告:国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某某、西某某、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