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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负责人蔡健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小卫。被执行人邓智忠。被执行人杨其春。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3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1执55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至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05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