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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怀奇与袁永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奇,袁永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760号原告:任怀奇,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堂,男,汉族,成年,住清丰县。原告任怀奇诉被告袁永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因被告袁永堂下落不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怀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陪 审 员  刘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