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怀奇与袁永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奇,袁永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760号原告:任怀奇,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堂,男,汉族,成年,住清丰县。原告任怀奇诉被告袁永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因被告袁永堂下落不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怀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陪 审 员 刘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