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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桂先与吴应权徐家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先,徐小琴,吴应权,徐家琼,石先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23号原告肖桂先,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琴,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吴应权,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徐家琼,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石先立,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桂先诉被告徐小琴、吴应权、徐家琼、石先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先撤回对被告徐小琴、吴应权、徐家琼、石先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肖桂先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