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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516吴旭与张翔、朱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张翔,朱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516号原告:吴旭,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张翔,男,199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朱晨娜,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旭与被告张翔、被告朱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旭、被告朱晨娜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张翔系朋友关系,张翔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先后于2015年4月9日、2016年1月19日和2016年3月21日三次向其借款总计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其中两张借条张翔承诺于2015年5月9日和2016年4月21日还清。其将上述现金交付给张翔后,多次催要未着,张翔与朱晨娜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但是朱晨娜为逃避所借债务和张翔办了离婚手续,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翔未作答辩。被告朱晨娜辩称:张翔向吴旭借款,其均不知情,张翔借的200000元如果是真实的,也没有用于家庭,张翔有赌博的习惯,曾到澳门赌博,其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吴旭陈述张翔以做生意为名借款,但张翔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创造任何共同财产,也没有创办企业,开办公司,张翔也没有以个人名义与第三方投资合伙,所以不存在做生意缺乏资金,其与张翔结婚,其父母赠与婚嫁压箱钱800000元,赠与奥迪汽车一辆,家庭生活条件尚可,不需要向外借款;2、吴旭陈述其以逃避债务为由办理离婚手续不符合事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年内张翔长期在外赌博不务正业,其中连续欠三次赌债无法偿还,并将其陪嫁的汽车抵押给他人,其父母得知后为了挽回夫妻感情,为张翔代付赌债,由于张翔赌性不改,双方于2016年6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都由张翔享受和承担,与女方无关,当时其不知道张翔在外有债务;3、根据吴旭提供的借款清单和证据,第一笔借款在2015年4月9日借款10000元,约定于同年5月9日还清,第二笔借款在张翔未将第一笔借款还清之时,吴旭又出借130000元,在前两笔借款未还清时,吴旭又于2016年3月21日借给张翔60000元,不符合惯例,三张借条均是同一类信签纸,其认为这三笔借款带有欺诈性;4、吴旭借给张翔的130000元和60000元借款,数额较大,应提供相应付款方式,吴旭应提供资金来源。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张翔经常在外赌博,所借的赌博资金应由张翔本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张翔向吴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吴旭人民币现金壹万元(¥10000.00)正,于5月9日还清。”。2016年1月19日,张翔向吴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旭人民币现金拾叁万(130000元)整”。2016年3月21日,张翔向吴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吴旭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正,于2016年4月21日还清。”。后张翔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故吴旭诉至本院。又查明,张翔与朱晨娜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6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审理中,吴旭陈述其和张翔都是分水人,其丈人和张翔父母也认识;2015年4月9日,朱晨娜因为开店要进货,张翔向其借款10000元,当日其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了张翔;至于130000元这笔借款,是张翔在2016年1月19日前分几次向其借款,其向本院提供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10月16日由张翔出具的借条15张,金额共计168300元,并陈述这十五笔借款张翔已经归还了一部分,余款由张翔于2016年1月19日当天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共计130000元,张翔说借钱是因为开店要进货,家里开了饭店要装修;至于60000元的借款,是2016年3月21日下午在分水宾馆,其将60000元现金借给张翔,借款时张翔打电话给朱晨娜,朱晨娜是知情的,张翔说借款是用来还债的。对此,朱晨娜提出吴旭提供的15张借条中,有几张金额为11100元,该金额有一定利息,而吴旭在张翔前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又出借60000元,其对借款一无所知,吴旭与张翔是否凭空出具借条,要求朱晨娜偿还上述借款,由法院依法认定。吴旭陈述15笔借款中有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归并在一起让张翔重新出具了一张130000元的借条,2015年4月9日那张借条诉讼时效是够的,所以没有归在一起,15张借条金额合计已经超过了130000元是因为张翔已经归还了一部分,其和张翔平时关系不错,张翔对其比较信任,所以没有把已经归还的借条拿回去;对于前款未还清却继续出借的情况,吴旭陈述因为张翔家境比较好,家里办了小厂,其和张翔关系也较好,最后一次张翔向其借款60000元时,其一开始不肯,张翔说可以把奥迪车抵押,所以其将60000元借给了张翔,因为其自身也有车,所以没有拿这辆奥迪。审理中,吴旭明确主张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翔向吴旭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一致表示,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纠纷系张翔未及时归还借款所致,应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吴旭要求张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晨娜提出张翔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张翔向吴旭借款系在张翔和朱晨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翔与朱晨娜现已离婚,故朱晨娜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翔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旭借款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朱晨娜以其与张翔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吴旭其他诉讼请求。张翔、朱晨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翔、朱晨娜负担。张翔、朱晨娜应负担部分已由吴旭垫付,张翔、朱晨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吴旭。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