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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俊成、王秀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俊成,王秀华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57号原告: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301-20(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成,男,193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翼龙,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华,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成、王秀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王俊成于2017年4月24日将本案原告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公司决议,本院以(2017)津0114民初字第4420号立案审理,该案尚未审结。2017年5月18日,本案被告王俊成以本案需等待(2017)津0114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井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