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21陈友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学,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友学饮��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出发,途经221省道、东汇线至南阳镇,后沿旧的2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启河桥北侧路段时与道路隔离带发生碰撞,至陈额叶出血、视神经损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尺桡骨骨折、腕关节脱位及车辆受损。群众发现后拨打电话报警。陈友学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出警时发现陈友学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委托医护人员对陈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陈友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陈友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友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学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高振、王兰芹、毛海峰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属性检验鉴定书,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相关诊断证明及被告人陈友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学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友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友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友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友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