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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发宽、王美香、余璨与夏培海、韩春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发宽,王美香,余璨,夏培海,韩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余发宽,男,生于1963年4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王美香,女,生于1964年8月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上。申请执行人余璨,女,生于1992年5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夏培海,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韩春丽,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余发宽、王美香、余璨诉被告夏培海、韩春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发宽、王美香、余璨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夏培海、韩春丽给付了(2015)巧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案款,申请人余发宽、王美香、余璨已领取了该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