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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志峰、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峰,朱建峰,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面粉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志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吴国章、朱琦菡,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峰,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仙游县。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34313-4。法定代表人朱建健,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面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6407730-7。法定代表人朱建峰,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志峰与被执行人朱建峰、莆田市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面粉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财产在仙游县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莆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指定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陈金聪执行员  翁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