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朱增雄、朱纪良等与陈介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雄,朱纪良,陈介东,广西贺州市三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315号原告:朱增雄,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朱纪良,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代理人:马德艳,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被告:陈介东,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广西贺州市三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长龙村。法定代表人:吴海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雄、朱纪良与被告陈介东、广西贺州市三源石材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雄、朱纪良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增雄、朱纪良共同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国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