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又茂、刘瑛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又茂,刘瑛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茂,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瑛东,男,汉族,1995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又茂因与被上诉人刘瑛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7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又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