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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滨,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第二工业区黄沙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郎一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43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