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守东与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东,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222号原告:杨守东,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港城新世界二号办公楼2-3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7年8月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守东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守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0537元,减半收取10269元,由原告杨守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