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中立、马亚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立,马亚孟,马孟媛,李民生,王东至,吕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马中立,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马亚孟,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马孟媛,女,200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民生,男,1953年12月12日生人,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2区付3号,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东至,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李里马村2区付3号,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吕长城,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衡水市景县,现羁押于衡水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至今,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公众号“”